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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个月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监管司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个月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监保[1996]3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个月情况的报告》   予以转发,供各关参考。同时,对《报告》所涉及的企业反映的一些问题及海关的建   议,另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台帐手续繁琐问题    各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走访当地党政领导,在台帐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公   布办事时限,规范预录入收费标准,严禁搭车乱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办公。   二、关于纺织等行业开展“备料加工”问题   各关可结合本关区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企业成立自用备料保税仓   库,允许先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合理数量的料件存入仓库,待其正式签订出口合   同后再办理台帐手续。各关要将批准的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报我司加工贸易管理办   公室备案,并加强监管。   三、关于造船等行业由海关派员驻厂监管问题   最近,总署将下发海关对大型加工出口型企业驻厂监管审批规定,各关可根据这   一规定和署监[1996]612号通知的规定,从实际出发,11月10日前提出拟派员驻厂监   管的保税工厂的名单,并报总署审比。   四、关于具备计算机联网、资信良好企业的管理问题   各关可在深入企业调研基础上,根据关区实际和监管能力,对具备计算机联网、   资信良好企业提出联网管理的意见,11月10日前报总署。总署将在综合各关意见基础   上,有选择地批准试点。   另外,各关对台帐制度推行以来存在的其他问题,有何建议,请11月10日前一并   报我司加工办。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个月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