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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有限公司申请扩大合并税务申报范围的批复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有限公司申请扩大合并税务申报范围的批复    1996年5月10日 国税函[1996]23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有限公司申请扩大合并税务申报范围的请示》   (津国税二[1996]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   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的规定,   同意该公司塔里木盆地东南部第三区块合同区、东海34/02合同区、南海珠江   口盆地40/01、39/11合同区、松辽盆地西北部深层合同区、柴达木盆地   大风山合同区及东海41/17、42/03合同区由其在北京的营业机构(办事   处)向你局所属的天津石油分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