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国税函[1996]483号 北京、湖北、陕西、内蒙古自治区(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管理费扣除问题的请示。经审核,同意神华集 团公司1996年向所属公司按营业收入3%提取总额应控制在××××万元以内的总 机构管理费,允许其所属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此规定标准提取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神华集团公司管理费年终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