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批复 1996年8月9日 国税函[1996]47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采用 八年期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158号)收悉。关于乐山 ——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折旧方法问题,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设备使用 强度高、更新快,且经常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简称税法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经研究,同意对乐山——菲尼克斯半导体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按照税法细则规定 的折旧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