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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1992年6月5日 国税函发[1992]889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   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   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   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   设项目投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   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