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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5日 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   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   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   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   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   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