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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上市部(1998)51号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对上市公司依法进行   控股收购,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现就交易所在审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应当改   进和加强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特别指引第一号对30%以下股权转让的审查   中,对受让方在受让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达到控股地位的,应要求受让方详细   报告其控股后的经营、重组计划,并要求其对实施该计划过程中受让方所应履行的   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予以承诺。交易所应当对受让方承诺予以备案,并监督其履行承   诺。   二、对于受让方属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对其股权转让行为及经   营、重组计划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受让方的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   围不一致,受让后将对上市公司的原主营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我部通报   情况。   三、应审查受让方是否有长期持有受让股份的承诺(建议受让方持有时间应在   3年以上),对于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在一年内又转让的,应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