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证监上字[199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 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 —12月31日)。 二、1997年6月30日以后上市的公司,1999年(1998年度报告公布之后) 方可申请配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