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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证监上字[199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   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   —12月31日)。   二、1997年6月30日以后上市的公司,1999年(1998年度报告公布之后)   方可申请配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