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检字1992第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 “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 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 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1991)13号文中提到的“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包括 正式开票收取的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