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9日 冀地税函[1999]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 号)精神,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控管办法进行明 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经 济适用住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 知(1998年12月21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