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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冀财税[2000]18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   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应按照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   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   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二、省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参   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省级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三、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2000年5月10日财税字[2000]7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