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 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将逐步由划拨供应方式转变为有偿供应的资产化管理方式。 现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 实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 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 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之前, 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 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 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 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 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 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 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 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 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