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0月28日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 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 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 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 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物此批复,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