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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9:20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财外字[1998]486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审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认识   1、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   97]571号)要求,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   2、外贸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   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企业在规定   的交纳比例内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部分,   不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所有外贸企业1998年度的利润分配政策,仍应严格按照上年度财政部《关于做   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7]571号)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   所有已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或试点的股份制外贸企业,应分配给国家的国家股股利   以及按照国家扶持某些产业发展的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已享受到国家减免或返还的企业   所得税,必须转作对国家的长期负债管理,在企业增资配股时用于增购国有股份,不   得直接进行分配和转作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二、按要求编报财务报告   (一)报表汇编范围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完整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口径编制会计报表,对具有控股权   的被投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经营业务,或已改建为股份制企业,或设在境内何地,   都应继续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企业合   并会计报表。外贸企业在合并报表时仅合并国内投资损益部分,境外投资部分报表的   编报要求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完整反映本地区所属外贸企业和外经贸系统企业经营情况   和财会状况的汇编原则,汇总编报1998年度地方外贸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二)报表的种类、格式及报送时间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外贸企业,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外贸企业年度   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8]35号)要求的种类、格式及报送时间编报年度   会计报表。具体有: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现金流量表》(由独立核算单位编报,政府部门汇编报表和编制合并报表   单位除外);   4、《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4表];   5、《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政府部门汇编   报表除外);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二](各地方汇编报   表除外);   7、《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8、《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会商(贸)07表]。   (三)报表报送方法   1998年度会计报表,仍统一以微机软盘和报表同时报送。报表软盘除一套正式汇   总合并报表软盘外,各单位仍应按照要求编报分户企业决算资料软盘。报表参数软盘   (共两套)仍沿用1997年度软盘,财政部不再另行制发参数。各级使用单位应按软件   操作流程,将上年度报表参数转为1998年度参数。   外贸企业分户决算资料代码,仍按照财政部《关于下发外贸企业分户决算代码编   制规定及软件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商便字[1997]17O号)规定进行设置。进出口主   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软盘仍委托外经贸部发行,并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   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同级财政机关报送,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   定报送。   (四)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级外贸企业要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   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编(合并)范围;   2、企业出口收汇、实现利润及其分配情况(各地财政部门上报的说明中还应进一   步说明外贸企业所得税交纳及预算管理情况);   3、每美元出口成本较上年增减情况及简要分析;   4、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及问题;   5、应收帐款及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应列明逾期三年以上应收帐款及   应收外汇帐款的金额);   6、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应列明一年以上库存商品的金额);   7、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8、长期投资的构成及主要问题(应列明投资两年以上且未产生投资收益的金额);   9、工效挂钩计提的工资情况及人均工资状况;   10、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1、企业住房基金来源及使用状况,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交纳住房公积金情   况;   12、财产损失的情况;   13、经济效益评价的基本情况;   1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做好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1、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经字[1998]114号)要求,从1998年起,国有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经   营国家厂丝储备企业及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外,不再实行财   政审批制度。其他国有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2、各级外贸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   将审计报告一并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外贸企业应依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   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的规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查   验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外贸企业不得委托与本企业同一主管部门兴办(或挂靠)的会计师事务所。   所有中央外贸企业因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故应由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必须根据重要性原则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个别会计报表,并负审计责任。   对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按国家其他法规审计,不包括   在抽查范围内。   3、会计师事务所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审计外,对1998年度外贸企业以下   的会计事项应进行重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出口收汇、企业外币核算和出口每美元成本情况;   (2)存货的计价方法;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   帐款及应收外汇帐款;   (3)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和处理情况;   (4)预投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主要内容及情况;   (5)长期投资的构成、核算方法及投资收益情况;   (6)工资总额及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情况;   (7)企业住房基金来源及使用状况,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交纳住房公积金情   况;   (8)利润分配情况尤其是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国有股股利的分配情况;   (9)期末所有者权益及国家资本金的变动情况;   (10)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业务情况;   (11)对外担保、提供抵押等或有负债情况;   (12)中央外贸企业欠缴中央财政以前年度利润情况;   (13)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和附件两部分。附件包括审计   情况说明、重要事项披露及改进企业财会工作的建议等内容。对于外贸企业报送的会计   报表尚未按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必须附上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中央外贸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复   印件,应当在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财政部涉外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对于采   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涉外司将协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予以   处罚。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