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7日 财会字[1995]72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 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 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 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 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