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1989年11月3日 (89)财工字第4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沪财企一〔1989〕118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 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时,对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 资分得利润享受五年免缴所得税的条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以股东身份对合营企业的投 资分利问题。现在均须按照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原国家经委、经贸部联合 颁发的〔87〕财工字第258号文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 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二、原中方投资者因被撤销建制,将投资资产划归其它公司而变更了财产所有权 的,接受划转投资资产的中方投资者,其原经营部分仍按原来的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 体制上缴税金或利润,其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单独计算,按〔87〕财工字第 258号文规定缴纳所得税(不得计入原定利税上缴数),企业纳税后的分得利润,大 部分转作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小部 分转作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其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