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25〕3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2024年12月13日表决通过,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于2025年4月18日核准生效。现予印发。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5月7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依法对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自律性管理。本会全称为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HEBE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HEBICP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履行财会监督相关职责,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财政厅。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本会的网址:http://www.hebicpa.org.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河北省注册会计师事务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 。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财政厅机关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服务管理;
(三)制定实施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规范;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教育会员及从业人员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实施河北考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八)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河北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省际及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河北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同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十)根据本章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十)根据本章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对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管理准则的,本会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实施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收支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筹备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筹备委员会)时,由1/5以上理事、1/2监事会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筹备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筹备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顾问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六)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本会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执业会员监事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三)执业会员外的监事应从事会计审计相关工作,且具有较高声望、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处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性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