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国税函发[1995]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 [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 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 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 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 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0]1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 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