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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10:14 次阅读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 国发明电[1998]005号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   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   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   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