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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装配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监管司关于加工装配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批复    监保[1996]361号   黄埔海关:    你关"关于加工装配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请示"电传收悉。经   研究,同意你关意见:加工装配企业由沿海向内地转移,其法人不变,并在今年4月1   日以前批准免税进口的设备,准予免税结转到因搬迁而新设立的加工装配企业所在地   海关继续监管,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