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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个月情况的报告

2008-02-16 10:13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个月情况的报告    1996年10月2日 署监[1996]848号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6]29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   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   度(以下简称台帐)。现将三个月来执行情况及有关反映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全国推行台帐制度三个月来简要情况   (一)制定的有关规定   接国秘通[1996]29号通知后,有关部门制定了实行台帐制度有关规定:   1.经请示国务院有关领导同意,我署会同中国银行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制度工作小组名义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进   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紧急通知》。   2.我署会同中国银行编写下发了《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关于在全国推行加工贸   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宣传提纲》。   3.我署会签外经贸部、中国银行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   续等管理问题的通知》,解决台帐试点中各方反映较多的问题。   4.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我署下发了《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的   部分内销产品扣划税款的通知》。   5.我署制定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派驻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审批原则的通   知》,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对保税工厂的审批原则。   (二)海关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台帐制度在全国顺利推行,我署于6月底召开了全国海关推行台帐制度工作   会议,总结试点经验,对向全国推行台帐制度进行动员和部署:   1.各海关成立由关长任组长的台帐小组,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台帐作业,从人力、   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   2.各海关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主动走访当地外经贸、银行等部门,召开联   席会议,沟通情况,制订联系配合办法。   3.在北京、苏州、东莞3地加快海关与中国银行台帐计算机对帐系统的试行工作,   待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3.各海关在业务现场张贴台帐业务流程图,设立咨询台,召开企业经理座谈会,   举办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台帐宣传   活动,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   据统计,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全国海关共开出台帐联系单74281份,收到银   行台帐通知单72754份,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72754,备案合同料件金额299.75亿   美元。从实施三个月情况看,台帐制度运作基本正常。   二、企业反映的一些问题及我们的建议   8月初,我署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带队,就推行台帐制度走访当地党政有关部门,   深入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台帐运行中的问   题。我署领导专门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工企业,听取了他   们的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地、有关企业认为台帐不收保证金,对减轻企业资金负   担,加强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同   时也反映了一些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对此,我署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商台帐工作小组   各成员单位,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1.关于台帐手续繁琐问题   台帐制度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企业需在各部门之间多次往返,填写多份表格,   经贸管理部门与海关的商品归类不一致,有些地区外经贸、国税、中行等部门办公时   间不一等,企业普遍反映申领手册过去l天可以完成,现在至少要1周左右,有些外贸   专业总公司的合同还需经外经贸部审批,所需时间更长。另外,有关管理部门收费不   规范,预录入收费过高,企业反响大。   对此,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可联合办公,统一台帐表格,公布办事   时限,提高工作效率;规范预录入收费标准,严禁搭车乱收费。从长远看,要尽快实   现各管理部门间及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计算机联网。   2.关于纺织行业开展“备料加工”问题    根据台帐规定,进出口合同要一一对应。而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区的毛纺、棉   纺等行业加工贸易往往采用“备料加工”形式,即先进口料件存库,然后签订出口生   产合同,根据不同外商对出口产品的要求,发料给本行业各个生产厂家加工出口。因   此企业在进口料件时尚未签订出口合同,也无法确定出口产品的单耗,因而难以按现   行做法设立台帐。   鉴于企业备料属自用性质,发料有固定的范围,企业直接向海关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可以管住,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外贸出口,建议对纺织行业可由海关批准   其成立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允许先进口料件存入仓库,待其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后   再办理台帐手续。   3.关于造船等行业由海关派员驻厂监管问题   据大连两家船厂反映,企业目前正千方百计转换造船经营模式,缩短周期,降低   成本,但实行台帐制度后,两企业测算每年要申领约1200本进料加工手册,每本手册   上的合同内容平均要修改3至4次,这样企业每年要支付几十万元的银行和合同预录入   费用,增加往返于各管理部门的时间,企业成本将大大增加。广州、上海等船厂也有   类似反映。   鉴于船舶、飞机等加工贸易具有“大进大出”和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特点,建议   同意在这些行业设立保税工厂,由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不实行台帐管理。   4.关于具备电脑联网、资信良好企业的管理问题   据上海海欣集团公司反映,该公司从料件进口、加工(包括在上海地区多工序结   转加工)到成品出口均实行计算机管理,企业进出口量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   希望能与海关电脑联网,由海关对其加工贸易全过程实行电脑管理,不实行台帐管理。   据了解,一些国家海关也有类似做法。如,荷兰海关与飞利浦公司电脑联网,海   关重点管住加工过程中的进料、各工序单耗、出口成品3大环节,既简化手续,又严   密管理,成为国际海关公认的电脑联网管理的成功典范。建议借鉴这一先进管理经验;   对具备电脑联网、资信良好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审核,有选择地批准试点,   实行电脑联网管理,视同派驻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不实行台帐管理。   5.关于军工企业军品加工贸易管理问题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07单位)等军工企业凭国防科工委的批件经营直接军事装备   物资(如枪支弹药等)加工贸易,企业大都地处三线偏远地区,由于军品的特殊性和保   密原因,他们希望不实行台帐管理。   鉴于对这类加工贸易海关过去均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监管,管理比较严格,   建议对直接军事装备物资的加工贸易不实行台帐管理。但对军民两用物资的加工贸易   仍实行台帐管理。   另外,关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不在一地以及保税料件结转深加工管理   等问题,因涉及问题较多且比较复杂,我署将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建议中央财经领导   小组办公室主持的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和管理调研组一并调研考虑。   以上报告,请批示。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