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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税委会[2000]3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   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   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   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   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增设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税号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    暂定税率%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级组分重量百分比  12        6   大于等于95%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烛       12        9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