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问题的意见函

2008-02-16 09:58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问题的意见函    1998年1月22日 财税政字[1998]13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主送我部的《关于申请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的函》(国计生函[1997]   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宣传文化主   管部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于你委所属的中国人口报社不属于享受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围,其他部门所办刊物,基本上也未享受此项政策,   如对中国人口报社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会引起其他部门所属   报刊的攀比,严重冲击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指示   精神,对中国人口报社1996年度已缴纳的163.9万元所得税不宜退还,对19   9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也应依法征收。   此复,望予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