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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5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财税字[1997]186号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   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   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   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