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2号 三、听证会的组织 1.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 的授权书;然后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 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 听证会场纪律。 2.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 事实证据材料,陈述法律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相关问 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可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反证、对质和质证。 4.控辩双方就各自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律依据的适当性等进行辩论。 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5.控辩双方可以在听证中向主持人要求对方提供证人、证据和有关技术鉴定材 料。证人提供证据时,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6.主持人可以就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 见。辩论终结,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7.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 可以宣布中止听证,交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一步补充调查。 8.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 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9.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 场;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场,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10.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 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不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 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秩序,无理取闹,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 以宣布终止听证。 11.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在听证结束时 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认为 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充 或者改正。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最后。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审阅并由主 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四、听证后的案件处理 1.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情况报告》,连同《听证笔 录》及有关证据资料,一并呈报本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 括: (1)听证程序的全过程; (2)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3)在事实认定上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特别是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 的事实的差异; (4)在证据上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特别是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差 异,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5)各方对事实定性的共同点及分歧; (6)案件的处理意见。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相应的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间是否存在 冲突,特别是行政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2.机关负责人通过对《听证情况报告》、《听证笔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对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交由承办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听证后的各项事宜。 3.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 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4.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 承担。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