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2号 7.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 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8.税务机关通过对听证申请的审查,发现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事实认 定、依据的证据等有错误或者有偏差,应当变更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主 持,由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记录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2.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等有关事项,并经税 务机关或主持人审核确认。 3.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4.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 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5.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听证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按 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6.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公 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公告听证的案由,主持人、当事人和本案调 查人员的姓名,听证的时间、地点。 7.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被允许参 加旁听的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听证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录音、照相或者 摄像,不得干扰听证秩序。经允许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的理由,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听证会场。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