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人俭学,改善 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 校举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 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较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 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可给 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下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 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 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3.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 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 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 税; 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无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 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 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 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模标准的, 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地方过去自定的政策 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