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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二)

2008-02-16 09:55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对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二)    1994年8月9日 财工字[1994]第334号   三、退税的使用和管理   1.退税的使用,除华松公司可用于补亏外,各整机企业必须全部用于还贷。具   体的财务处理:华松公司作亏损补贴;整机企业中的合资企业作增加利润,国有企业   作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   2.整机企业要立足自身,通过挖潜降耗、开拓市场和调整价格等办法解决亏损   问题,不得靠退税而降价。关于录像机价格问题,望你部统一协调,督促企业严格遵   守。   3.退税款的具体安排,请你部与我部商量后联合发文下达。你部和有关企业年   终应将所退税款的使用情况汇总并单独编制决算上报财政部。退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应及时向我部反映。   录像机专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   比较严密的工作。望你部遵照国家规定切实做好。要严格审核、申报和使用退税,想   方设法稳定录像机市场价格,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加快国产化步伐,   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为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努力。   附件:录像机专项增值税退税申请表(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