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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续一)

2008-02-16 09:49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  财会字[1997]21号)   四、关联方交易事项披露举例   例2: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披露如下:   (一)本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价格由母公司规定。如果母公司规定的价格低于本公司的正常售   价,则母公司退回给本公司销售产品的价差;如果母公司规定的价格高于本公司的正常售价,   则本公司必须上交给母公司产品销售的价差。1997年和1996年度内本公司无任何高于或低   于正常售价价格的情况。   (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企业名称   与本企业的关系   甲企业   与本企业同一董事长   乙企业   合营企业   丙企业   与本企业同一总经理   丁企业   联营企业   F企业   联营企业   G企业   合营企业   (三)采购货物   本公司1997及1996年度向关联方采购货物有关明细资料如下(单位:元)   1997年   1996年   企业名称   金额   或:占年度购货百分比(%)   金额   或:占年度购货百分比(%)   M企业   3750000   15   4680000   18   乙企业   3500000   14   2600000   10   丙企业   4500000   18   5980000   23   丁企业   2750000   11   7800000   30   其他企业   1000000   4   合计   15500000   62   21060000   81   注1.上述交易可只披露金额,也可只披露相应比例。   2.上述非重大交易也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前提。   (四)销售货物   本公司1997及1996年度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有关明细资料如下(单位:元):   1997年   1996年   企业名称   金额   或:占年度销货百分比(%)   金额   或:占年度销货百分比(%)   乙企业   3850000   10   4600000   10   丙企业   5005000   13   7820000   17   丁企业   7700000   20   6900000   15   其他企业   4235000   11   7820000   17   合计   20790000   54   27140000   59   注1.上述交易可只披露金额,也可只披露相应比例。   2.上述非重大交易也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前提。   (五)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   年末余额   或:占全部应收(付)款项余额的比重(%)   1997年   1996年   1997年   1996年   应收帐款   甲企业   5680   3200   10   8   丙企业   6816   4000   12   10   其他企业   3976   2000   7   5   应收票据   甲企业   560000   12   应付帐款   甲企业   25000   30000   10   16   丁企业   35000   20625   14   11   其他企业   7500   3   应付票据   丁企业   20000   15000   12   8   注1.上述交易可只披露金额,也可只披露相应比例。   2.上述非重大交易也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前提。   (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本公司本年度从甲企业购入一栋厂房,以低于市场价格1%的价格购入,购入价格20   万元。另外,本企业按市价出售一台闲置设备给乙企业,出售价格为85万元,此项交易所   获得的净利润为15万元。   2.根据本公司与母公司M企业签订的协议,由M企业统一管理本公司的退休统筹基   金,并汇总后统一上交给退休统筹基金单位,1997年本公司按规定计算并支付此项费用为70   万元,1996年本公司支付的此项费用为40万元。   3.母公司M企业的运输队为本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按向外单位提供同样服务   所收费用的70%计算。1997年度支付运输费用60万元,1996年度支付运输费用55万元。   4.本公司用一栋办公楼为甲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办公楼的帐面原价500万元,由于这   一项担保,甲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400万元。   5.由于甲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为名牌产品,本公司生产的同样产品也使用甲企业的商   标,并与甲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规定本公司每年按照该种产品销售收入的   1%向甲企业支付商标使用费。本年度共支付给甲企业商标使用费50万元,1996年支付给   甲企业该项费用共35万元。   6.1997年度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采用货币、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   福利、奖金、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总额为人民币15万元;1996年为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