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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四)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4.参加开庭审理的税务机关应诉人员,应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   尊重原告及原告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得中途退庭。   5.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向法庭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及时在   法庭申理期间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   书面提出。如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回避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6.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   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7.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场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   人、勘验人发问,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8.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紧紧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   效力和法定程序等方面展开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原告在辩论   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9.法庭辩论结束后,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当庭校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   要求法庭修正,无误后签字,以示负责。   10.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处理,不   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11.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   执行的除外。如人民法院另有行政裁定的,按照行政裁定执行。   下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