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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 计投资[1992]26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   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   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   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   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