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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4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22日 国税发[199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营业税政策,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   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中   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具体解释如下: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   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   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   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   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   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有关过程   包括:   (一)新区临时工程建设。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   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试油工程。   (四)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   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   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   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   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   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   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   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   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   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   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   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   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   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   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   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   固井。   七、井下作业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   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   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   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或投注、维护作业、   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是指为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   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工程。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   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污水处理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聚合物)工程   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   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   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   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   统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   入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碱、表面活性剂等,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   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   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   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   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排水工程   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   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   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   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包括修建发射台、   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   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   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   保、消防等服务。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在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均不再办理税款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