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 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 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 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货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 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