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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6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 国税函[1996]6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   1996]0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   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   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79)中关于“对一般货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   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