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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6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们报来的关于金融机构超过催收贷款年限的利息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超过催收   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   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也适用于金融机构1997年前超过   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