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 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 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 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 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