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冀地税发[1998]1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国税发 [1998]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7]22号文件)规定,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经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费 附加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电力建设基金,凡按规定实际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 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 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标准、超范围 向用户收取的上述基金和附加,一律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各种基金、费用、附加等税项,一律并入企 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并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资总额基数,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地税二发[1994] 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