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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8-02-16 09:45 次阅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现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工作,保证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涉外税务   检查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涉外税务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   况进行分析、审查,确认其是否依法正确计算、减免、退还和缴纳书宽的专业检   查。   第三条 涉外税务日常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检查,从征纳双方两个方   面了解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防范和查处偷骗税   行为,堵塞涉外税收漏洞,促使企业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   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应在审核评税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详细检查或抽样检查。   第四条 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为准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各类偷骗税行为。   第五条 涉外税务日常检查由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机构中主管税收   检查的部门负责。本级国家税务局尚未设立涉外税收机构的,涉外税务的日常检   查由上级涉外税务机构负责。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征收管理的增值税、   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凡实施日常检查的,均内适用本工作   程序。   第二章 日常涉外税务检查对象的确定   第七条 各级涉外税务机关应根据所管辖企业申报纳税的具体情况、审核评   税结果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涉外税务检查的部署,制定年度、季度、月份涉外税   务日常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保证检查质   量和效率。   第八条 确定涉外税务日常检查对象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一)根据二级审核评税转来的《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及有关资料确定;   (二)根据二级审核评税转来的《审核评税结论》及有关资料,按以下原则   选择确定:   1、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企业;   2、连续三个月以上计税销售额或数量明显减少,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3、连续三个月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4、购进或销售货物明显增加或减少,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适应的企   业;   5、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   6、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大幅度下降或突变亏损的企业;   7、跳跃性盈利或亏损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   8、与同行业比较盈利水平明显偏低的企业;   9、历年或历次检查均发现有偷骗税行为的企业;   10、在纳税方面有其他异常的企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况交换的资料确定。   第九条 各级涉外税务机关负责涉外税务检查的部门,应有专人确定检查对   象。   对举报企业有偷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由专人负责填写《举报企业偷   骗税检查呈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税务检查。   第十条 在确定检查对象以后,应由专人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并根据   以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填写《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和《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   算表》,抱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人员要熟悉被检查   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等情况,了解和掌握涉外税收政策做好实   施税务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日常涉外税务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日常涉外税务检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发出《涉外   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三天将所要检查的具体时间、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等通知被查企业。   对举报有偷骗税行为的企业,经过分析、研究确定,有必要采取突击检查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检查前可以不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各级涉外税务机关派员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两个人以上,并   向企业有关人员出示《涉外税务检查证》。   第十三条 实施日常涉外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   调取帐簿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应交当事人核对,核对   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   调取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十四条 实施涉外流转税日常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前确定的检   查重点或检查项目,选择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一)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的检查:   1、检查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销售量)与有关帐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有   无将计税   销售额(销售量)计入往来帐户的问题;   2、检查销售收入或差价款有无计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   等帐户的问题;   3、检查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帐的问题;   4、检查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   商品"等存货正户以及资金帐户或往来帐户对转的问题;   5、检查有关收入帐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凭证;   6、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帐户的借方   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销售   量)和销项税额;   (二)填开专用发票的检查:   1、将已填开发票的存根联与有关收入帐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期实现的收   入是否全部入帐,有无压票现象;   2、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类货物的明细帐进行核对,看帐证记录是   否一致。   (三)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检查:   1、以"进项税额"帐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帐凭证的会计记录和原   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问题;   2、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帐户、相关的存货帐户进行核对,   看有无涉嫌虚开、伪造进项凭证的问题;   3、运费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其他抵扣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应检查进   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4、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失"、   "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帐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   额转出事项,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   5、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帐户,检查企业   是否按规定办理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出口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的检查:   1、企业出口产品相关的报关单、出口发票、结汇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保存   是否齐全,委托代理出口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出口产品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划分是否正确,有关收入帐户的记录与记   帐凭证、出口单证是否一致;   3、出口产品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的计算是否准确,按"先征后退"方法计算   的销项税额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实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前确定   的检查重点或检查项目,选择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一)销售(营业)收入的检查   1、企业销售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检查   (1)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的,检查企业发票帐单和提货单是否交付对方,   有无扣押结算凭证,将当年收入转入下年入帐的问题;   (2)采用预收帐款销售方式的,检查企业是否收到货款,商品、产品是否   已经发出,有无将已收货款不入帐转入下年收入的问题;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检查企业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   (4)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产品等方式的,检查企业商品、产品销   售情况,有无编制假代销清单,减少或虚增本期收入的问题;   (5)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检查企业合同约定收入、日期与本期收入、   日期是否相符,有无收入不入帐、少入帐或缓入帐的问题;   (6)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检查企业是否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   交款凭证,有无收入不记帐的问题;   (7)对外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的,检查企业发票帐单是否已交付对方,   有无开具虚假发票,高价出售低价收款的问题。   2、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计价的检查   (1)检查企业执行浮动价格的商品、产品浮动幅度是否合理,发生的销售   折让、折扣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折让和折扣而转利于其他企业的问题;   (2)剪除企业销售给所属公司的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有无低价结算转移收   入的问题;   (二)原材料、辅助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1、材料采购的检查   (1)审查"材料采购"明细帐或有关材料明细帐,对照主要材料的购货发票、   运单和材料报告单,核对材料期初、购进、结存使用等情况,对照进货数量和金   额,检查有无只记数没记金额或只记金额没记数量的问题;   (2)检查进料成本中有无不合理开支;   (3)检查购料数量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   (4)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对照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表,有无错记材   料成本差异的问题。   2、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1)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和"领料单",了解汇总表与领料单填写用途是否   一致,有无将非生产用料汇入生产用料,同时检查生产用料数量是否正确;   (2)企业发出主要材料若采用实际成本计算的,检查是否符合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   3、剩料退库的检查   对年末几天的"领料单"应重点进行核查,检查年末投产情况和主要材料下料   时间,凡影响年度成本的应进行调整,防止未投产的材料打入生产成本。   4、下脚料缴库的检查   审核"其他业务利润"帐户和"营业外收入"帐户,检查下脚料有无成本,有成   本应查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5、销售材料的检查   了解材料明细帐的贷方金额,检查是否将销售材料记入生产用料,并结合审   核原始凭证,检查生产用料的数量。   6、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1)将"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与"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   明细帐进行核对,审查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转入、转出是否正确;   (2)核对材料成本差异分配表与发生材料汇总表,检查分配的去向和金额   是否正确。   7、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1)全面检查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所记录的物品单价,有无达到固定资产标   准而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问题;   (2)检查摊销方法和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检查   1、固定资产   (1)将固定资产明细帐借方增加额与固定资产的采购费用、安装费用等支   出凭证进行核对,检查有无采购、安装等固定资产支出记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2)将"在建工程"明细帐的各项支出与有关凭证进行核对,重点检查基建   借款利息支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有无将基建借款利息支出记入生产成本的   问题;   (3)将"在建工程明细帐"与"生产成本明细帐"进行核对,检查有无将自制固   定资产支出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2、折旧   (1)检查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有无改变折旧方   法加速折旧的问题;   (2)检查固定资产本期增加或减少后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有无在虚报损失或隐瞒收入的问题;   (四)工资、薪金的检查   1、将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与董事会确定的工资、薪金标准和企业总   人数、人员结构进行核对,检查有无改变董事会依据劳动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   薪金标准,多计提工资、薪金费用的问题;   2、审核企业工资、薪金开支范围,有无非本企业人员计发工资或将基建人   员工资、薪金内计入成本费用问题;   3、审核企业应付工资年末余额处理情况,有无当期计提的工资、薪金总额   大于实发工资、薪金总额,多列支费用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支出的检查   1、检查无形资产取得的途径、支出金额是否合理;   2、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摊销方法进行摊销,有无改变摊销年   限、方法的问题。   (六)开办费支出的检查   检查开办费项下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摊销方法是否正确,有无将   固定资产支出列入开办费的问题。   (七)待摊费用的检查   检查待摊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按费用的收益期摊销,有无   存在借方红字或贷方余额的问题。   (八)预提费用的检查   将"预提费用"帐户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   务费用"等有关帐户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复列支、只提不付或跨年预   提的问题。   (九)生产成本的检查   1、检查"领料单"、"生产记录"和"生产成本明细帐",审核生产领用材料与   生产的产品是否一致,成本核算对象是否正确;   2、检查"在产品盘点表"和"在产品成本计算表",有无少记在产品数量的问   题;   3、检查退库材料(包括废料)作价是否合理问题;   4、检查职工工资分配情况,有无将非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问   题;   5、检查材料盘盈、盘亏情况,有无计算处理不正确的问题;   6、对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应检查年末领料单,是否有大批领料年末不作剩料   退库处理的问题。   (十)其他支出项目的检查   检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差旅费、营业外支出等   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范围或超支问题。   第十六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   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检查记录》、《增值税其   他扣税凭证检查记录》。在审查企业各种纳税资料中,根据检查的情况应填写   《涉外流转税查补(退)税计算表》或《涉外企业所得税查补(退)税计算表》。   在日常涉外税务检查中,凡发现企业大量偷骗税问题的,检查人员应填写《涉外   税收重大偷骗税案件转办单》,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查同意后,移送同级稽查   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涉外税务日常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   写《涉外税务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日常涉外税务检查中,凡发现企业有违反涉外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向企业下达《涉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企业接到《涉外税务处罚告知书》后三天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陈述申   辩书》或《听证要求书》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作出罚款处理。   第四章 日常涉外税务检查的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涉外税务检查的审理工作,应由主观税务机关负责,人员包   括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检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税政、征收、   管理或上级涉外税务机关的领导会审。   第二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检查人员提供的《涉外税务检查报告》及   所有与检查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1、偷骗税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   2、适用的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准确;   3、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二十一条 审理中发现企业偷骗税问题事实不清、有关资料不全、数据不   够准确等情况的,应由检查人员予以增补。   第二十二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综合审理意见,填写《涉外税务   检查审理报告》和《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   交由检查人员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理人员填写《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查企业名称;   2、查结的偷骗税问题及所属期间;   3、处理的依据;   4、处理的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诉讼权;   6、作出处理决定的主观税务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7、作出决定的日期;   8、处理决定的文号;   9、有附件的应载明附件的名称及数量。   《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涉外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并应注明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上级交办或同级转办企业有偷骗税行为,经检查未发   现问题的,审理人员对提交的《涉外税务检查报告》审理确认后,应填写《涉外   税务检查结论》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一份交被查企业,一份报   上级或委托转办的涉外税务机关,第三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第五章 日常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外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后,   应填写《涉外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税务文书送达规定,将《涉外税务检查   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企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查企业未按照《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   应向企业下达《涉外税收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缴纳。对逾期仍   不缴纳的,涉外税务执行人员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采   取强制措施,填写《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物品、财产决定书》或者   《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区、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被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   既不执行也不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应由县(区、市)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填写   《涉外税务检查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   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应当退还企业多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给企业。   第二十八条 涉外税务执行人员根据涉外税务决定的执行情况,填写《涉外   税务检查执行报告》,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或上级反馈。   第六章 日常涉外税务检查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执行后,在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   料,应当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的部门整理后,于六十日内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涉外税务检查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涉外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2、审核评税移送单或审核评税结论;   3、举报企业偷骗税检查呈批表;   4、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   5、检查人员及时间安排预算表;   6、涉外税务检查通知书;   7、询问(调查)记录;   8、调取帐簿资料通知及清单;   9、涉外税务检查工作底稿;   10、涉外流转税查补(退)税计算表;   11、涉外企业所得税查补(退)税计算表;   12、涉外税务检查报告;   13、涉外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14、涉外税务审理报告;   15、其他资料。   涉外税务检查案卷存放的资料,应按照上述顺序装订。   第三十一条 涉外税务检查案卷应按照检查企业分户分别装订,统一编号,   作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涉外税务检查档案,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检查的领导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查阅,应经主管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并要求查阅人员为企业、其他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中所提及的各类涉外税务检查文书,由河北省国家税务   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   局和各县(区、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