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 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 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538号)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