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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19日 国税函[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   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   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538号)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