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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9日 国税发[1994]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   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   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   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