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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9日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   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   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   或选矿后的矿砂、砂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   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