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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 财税字[19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   2月31日止,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现对复混   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   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   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二、本通知所述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征   增值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化肥是指企   业外购或自产财税字[1994]004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品种。   三、为简化手续,对本通知到达之日以前已计征入库的复混肥产品增值税税款,   应从企业以后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应纳增值税税款不足以抵减的部分,在   1995年底以前由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