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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1995年9月14日 国税明电[1995]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   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   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   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   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