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则,制定本准则。 二、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按照本 准则的要求,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中关于《XX律师事务 所为XX公司XX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报告》的格式和要 求制作并出具工作报告。 律师应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健全工作底稿以备核查。 四、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必须具 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五、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合法性 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 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意见书主要应表述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就律师工作过程、法 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完整地阐述,为法 律意见书中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提供完整、准确的依据。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 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 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九、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 法律意见。 十、律师出具意见,所用语词应清楚明确,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 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 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十一、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 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二、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报送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 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三、发行申请文件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 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 十四、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的标准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说明是否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否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是否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是否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 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上市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四、(正文)律师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问题,在充分进行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明确发表法律意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及有关条款。 (五)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六)关于发行人章程及公司规范运作。 (七)关于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八)关于本次发行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关于生产经营中有关问题。 (十三)关于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十四)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五、结论性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 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 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XXXXXX(印刷体) XXX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律师工作报告的标准内容与格式 律师事务所为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工作报告 现将本律师事务所为XX公司XX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 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身份以及业务范围 1、说明以何种身份参与工作 2、本次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业务概述 二、律师应当对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作详细说明 包括与发行人的相互沟通、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 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以及工作小时等。 三、主要核查验证的方面及得出结论的依据 律师应对出具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对有关法律事实的核查验证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或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详尽、完整的阐述。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被批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 限公司;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 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说明是否存在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的情况,如果存在, 说明股份质押的合法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说明股东大会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及决议 内容的合法性。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 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条件。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方案及有关条款 应逐项说明本次发行的方案及有关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侵害小股东权益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五)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说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 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说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是否 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六)关于发行人章程及规范运作 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发行人近三年修改 章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说明发行人是否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股东单位。 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近三年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说明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运作不规范、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事项。 说明发行前三年是否按要求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是否因此受到过任何形式的 处罚。 (七)关于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该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说明发行人过去三年及发行前最近的资信状况,是否存在资信方面的问题。 说明担保人过去三年及发行前最近的资信状况,是否存在资信方面的问题。 (八)本次发行所涉及到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说明发行人是否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事件,并说明 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说明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同 业竞争; 说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合法性、披露的充分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说明发行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是否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及是否 存在权属争议,如有争议,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说明发行人所拥有的非专利技 术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及潜在纠纷,如有纠纷,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说明发行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资产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如 有争议,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 者其他债务关系,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说明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 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 的影响; 说明发行人有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侵权之债,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说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 生,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十二)关于生产经营中有关问题 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标准; 说明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达标; 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纳税及是否曾被税务部门处罚; (十三)关于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说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20%以上(含20%)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说明该事 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说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如存在,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五)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可转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 意见。 (结尾) 律师工作报告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律师工作报告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XXXXXX(印刷体) XXX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