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8-02-16 09:36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1997年2月7日 证监发字[199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现就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进行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司章程   修订工作,切实保证《公司法》赋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   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上述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   当理由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   ,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如开方式,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   零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   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采取公告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   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会议通知的公   布日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得少于三十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通知的公布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   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   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   知。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应当   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   决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   六、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大会年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   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上讨论并表   决;涉及募股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   项议题单独表决;股东大会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事先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公开说明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   面报告。   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   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   者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   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公司如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和上   述要求的,中国证监会除责令公司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将给予公开批评;拒不纠正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申请审核配股等事项;涉及违反   信息披露或者其他证券法规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各地证券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公司认真执行《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本通   知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执   行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