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2-16 09:35 次阅读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6日  农银发[1997]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到总行(工商信贷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条 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度和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开户行在组织有关人员对借款人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现状,由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年度信用等级证明等等。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借款人向本行借款和向其他贷款人借款应分别具体说明。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五)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六)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要求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由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调查   第八条 开户行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认定和核实。   第九条 贷款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进行认定。主要调查借款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进行认定。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对保证人资格的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对需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董事会同意借款、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对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物物品或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对贷款使用合法性进行认定。调查认定借款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贷款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   (八)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九)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是否办理了年审。   第十条 贷款安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进行调查认定,看其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对重要数据要核对总账、明细账,查看原始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掌握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核实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三)对原到期贷款及应付利息清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不良贷款数额、比例,并分析其成因。对没有清偿的贷款本息,要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查看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要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尤其要注意汇率变化对抵押、质押保证额的影响程度。   第十一条 贷款效益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过去3年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其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对借款人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及同行业市场占有份额;   (四)对借款人过去给银行带来收入、存款、结算、结售汇等综合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其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五)对外币借款人的创汇能力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如果测评结果同原评定结果相差一个等级以上,必须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重新进行正式评级,并按新评定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应先依据评定标准,认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第十四条 在对借款人、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分析意见,形成正式的贷款调查报告。   第四章 贷款风险度测算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度系指在信贷资金营运过程中,运用数学方法对每笔贷款在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程度进行量化的一项指标。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度用于短期贷款风险程度的测算,其用途为:   (一)审查单笔贷款发放前的风险程度;   (二)考核单笔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程度;   (三)考核一个分(支)行或一个信贷员管辖内多笔贷款的风险程度。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度测算方法:   (一)审查单笔贷款风险程度时: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   (二)考核单笔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程度时: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占用形态风险权重   (三)考核一个分(支)行或一个信贷员管辖内的多笔贷款的风险程度时:   其中: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贷款金额×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的有关规定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第五章 贷款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开户行要及时组织人员对贷款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准,其主要内容:   (一)对贷款调查报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准。   (三)复测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   (四)审核借款人授信额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审核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生产经营周期而定,不能人为压缩或者延长贷款期限。使用贷款的生产经营周期,即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生产资料等商品经过生产和流通过程,带着增值流回到借款人手中的必要时间。   (六)审核贷款方式。从严控制信用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AAA级信用企业;   2.贷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3.流动比率在1.5以上;   4.贷款风险度在0.2以下;   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方式等建议。   第二十条 实行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领导下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依据有关经济、金融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制度以及信贷资金供给能力,为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最终审批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实行分级按权限审批制度,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对授权或转授权权限内的贷款进行审批决策,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贷款提出向上级行的呈报意见,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对权限内贷款申请要及时研究、批复,给予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答复借款人的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由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与借款人按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签订正式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要督促抵押人、出质人按合同要求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质物登记手续及财产保险手续,并委派专人负责管理抵押物、质物登记凭证、保险单、银行停止支付存单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要求出质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移交质物。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检查及风险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15日内,开户行应当组织人员对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等情况进行贷后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要定期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产、销变化情况及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二)借款人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及市场应变能力;   (三)借款人货款归行情况;   (四)借款人存货、应收账款及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下级行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以及抵押物、质物的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款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贷款风险监测指标主要有:   (一)反映企业变现能力的流动性指标:      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五)反映贷款安全程度的指标:贷款风险度(见第四章第十七条)。指标值越小,表明贷款安全程度越高。   第三十条 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发现借款人出现下列信号之一,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管理人员预警信号: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换;放松经营管理;严重的短期行为等。   (二)银企关系预警信号:对农业银行职员的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合作诚意;不接受信贷监督;资金体外循环,存款余额明显下降;应付票据展期过多;贷款逾期不还,拖欠利息;未经贷款行同意从其他渠道取得贷款等。   (三)生产经营预警信号:生产经营锐减;市场占有份额不断下降;亏损额持续增加等。   (四)财务预警信号:不按期编制、报送财务报表;不合理资金占用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上升;财务审计不合格等。   (五)体制变更预警信号:未经贷款行同意,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大额贷款户,要派驻厂信贷员或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要求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应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开户行经研究认为可以展期的,签署意见后报有权审批行审批。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开户行可以根据信贷计划、资金头寸等实际情况与借款人商定。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7天,开户行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并通知贷款保证人。   第三十四条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规定加罚息,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在贷款收回前向借款人、保证人按月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后取回回执。   第八章 贷款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贷款行要专户建立辖区内各借款人的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等过程及借款人、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报表等有关情况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经济档案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及时上网传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一年期以上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