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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2008-02-16 09:33 次阅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等市的通知    1992年7月30日 国函[1992]93号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   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等四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   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   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上述城市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以及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为发展出   口农业而进口的加工设备,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