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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发[1998]217号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   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   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