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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3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   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   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   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的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   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   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