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0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 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 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1 北京有色金属铸造厂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2号 2 天津钢铁铸件厂 天津市东郊大毕庄工业区 3 天津机械铸造厂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 4 天津机械铸造一厂 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五马路82号 5 天津有色金属铸造厂 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西拱路13号 6 天津机床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喜峰道1号 7 天津汽车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 8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市北辰区马庄 9 天津锻造厂 天津市河北区白庙工业区榆关道25号 10 上海液压件铸造厂 上海市武夷路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