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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2008-02-16 09:31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0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   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   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1  北京有色金属铸造厂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2号   2  天津钢铁铸件厂      天津市东郊大毕庄工业区   3  天津机械铸造厂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   4  天津机械铸造一厂    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五马路82号   5  天津有色金属铸造厂  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西拱路13号   6  天津机床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喜峰道1号   7  天津汽车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   8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市北辰区马庄   9  天津锻造厂         天津市河北区白庙工业区榆关道25号   10 上海液压件铸造厂    上海市武夷路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