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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3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国税明电[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   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   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   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二、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货物所适用的商品代码,我局将放在总局广域网上,   请各地税务机关直接在总局广域网上领取。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